辽报君说
买房还是租房?这是一个问题。
但在辽宁,今儿起这就不是一个问题。
昨日省政府专门出台意见明确提出:4年内初步建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新政释放出啥信号?对咱老百姓有啥影响?且听辽报君细细解读↓↓↓
先租后买、房租抵个税、公积金交房租……9月18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将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作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买房还是租房?这是眼下很多人要面对的一道选择题。《人民日报》今年连发两篇文章,给这件纠结的事儿定了调子——
5月19日
“按间出租”,这个可以有
观点:允许合规改造、按间出租房屋的政策,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工薪阶层的租房难,能为“去库存”疏通梗阻,也让整治群租乱象有了抓手。
5月26日
去库存不只卖房子
观点:去库存不只是卖房子,而是通过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对居住者而言,房屋租赁降低了城镇化门槛,便于人才在不同城市、区域间自由流动;对市场来说,在部分三、四线城市住房库存依然高企的情况下,租赁市场的发展能增加出租人购买库存商品房的意愿,更好地化解房地产市场库存。
辽宁住房租赁市场啥情况
省住建厅房产处处长胡林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尚处在低级阶段,市场供应主要以社会个人闲置房源为主,未实现房源发布、出租管理的企业化和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商品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的联动作用不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此,《意见》提出要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个税
对个人支付租金费用的,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我国楼市正处在由主营新建住房向主营租赁的换挡阶段,全国多个省份房屋租赁新政中提到的“租金抵扣个税”的做法就契合该态势。
早在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住房租赁市场、保障及法规制度的三个完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改建后可作为租赁住房被写入《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
有关房屋租赁新政,《意见》指出,“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在个税改革方面,如果未来能将房租、房贷甚至教育支出都尝试用于个人缴税的抵扣,那显然是比提高起征点更具税负公平的做法;也能缓解租金压力,增进人们的租房欲望。早在租金抵扣个税前,就有了房贷抵扣个税的提法。房贷抵扣个税,着眼的还是鼓励购房;租金抵扣个税,则意味着整体楼市思路的变化,就是朝着鼓励租房的转向。
个人租房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5%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降低征税比例,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未来将获得鼓励和支持。
《意见》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缴满3个月可提公积金缴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我省明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并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等可申请公租房
我省将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住房租赁需求大、供应不足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意见》提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
我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随迁子女可按规定参加高考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另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让租房者舒心、出租者省心
让卖房与租房比翼齐飞
让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租购并举亟待跨入新常态
来源:辽宁日报、辽报集团辽沈晚报
新媒体编辑:张颖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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